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费,不得因不交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供热期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除不可抗力外,连续停止供热3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7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①登录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fzb.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公示暨公众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②电子邮件:kitten528@sina.com
③传真:0311-87902784
④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邮编:05005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规反馈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