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屈岳) 2008年5月,刘某某因盗窃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于2011年1月23日被假释。2012年10月1日,刘某某醉酒驾驶被丰润警方查获。近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刘某某假释,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2012年10月1日,刘某某在与朋友一起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20号)路段时,与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叉车相撞。经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4mg/100ml,已经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实行并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执行,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