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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一开发商傍北大附中做宣传遭索赔50万

    而富泰公司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代:1、原告与第三人曾就合作办学签订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可以其名义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及使用含有北大附中字样及标识。2、据原告与第三人约定,第三人先后举办北大附中武汉试验学校等7所学校,第三人严格按照约定向原告约定支付协议款。现原告法定代表人曾经在一所分校担任校长。这一行为得到原告确认。3、二被告为第三人开办京东为明试验学校建设校舍,二被告有权在项目销售期间使用北大附中字样及标识。综上,二被告使用北大附中字样标识是有权利来源的,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北大附中京东为明试验学校是二被告在第三人授权许可下开办的,二被告在项目销售期间,使用北大附中进行宣传,是得到第三人确认和认可,不存在虚假宣传。二被告只是为京东为明试验学校建设校舍,不参与投资。与原告不构成法律上的竞争关系。原告关于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也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而且他们的答辩揭示出,很多北大附中某分校,都是“教育开发”的产物。

    第三人:我方与原告签署合作协议的时间是2000年,原告取得北大附中商标权的时间是2006年,双方签约时,原告未取得相关商标权;原告与我方合作协议约定,第三人有使用相关名称、标识及“北大附中**学校”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实现双方合作的必备条件,也是我方和原告合作办学的惯常模式;通过我方与原告合作历史来看,双方的合作行为均得到原告的许可和确认,原告也接受了办学回报款;我方和原告的合作历史说明,双方的合作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收益,提高了原告的知名度,并未给原告带来任何负面的影响及经济损失。原告的诉求本身无依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绝大部分使用的是北大附中为明京东试验学校,而非北大附中文字。我方与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也未给其造成损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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