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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一小区2000余户业主入住五年没有房产证

    记者调查:多栋楼仍未完成规划竣工验收

    据该小区一位熟悉房地产法律的业主向记者介绍,对于房产证的办理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中关于期限的规定,包括以下三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此外,还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该小区的业主称,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和开发商保定市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如今业主的房产证办理已大大超过时限。

    6月4日,据保定市规划局规划监察处工作人员介绍,鑫和花园小区于2007年取得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但目前仍有多栋楼还没有完成建设规划竣工验收。记者了解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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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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