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2012年12月及2013年1、2、3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启动联动机制,即日起开始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昨日,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我市2012年12月及2013年1、2、3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分别为3.5%、3.4%、4.9%、3.3%,连续四个月超过3%,达到了社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残疾抚恤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中,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数,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以农村低保标准为基础,按同期物价上涨指数为依据测算。
发放标准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确定的较好、一般、困难三类标准测算。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4个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分别为:较好地区2012年12月14元、2013年1月14元、2月20元、3月13元;一般地区2012年12月13元、2013年1月13元、2月19元、3月13元;困难地区2012年12月13元、2013年1月12元、2月17元、3月12元。
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4个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分别为:较好地区2012年12月7元、2013年1月6元、2月9元、3月6元;一般地区2012年12月6元、2013年1月6元、2月8元、3月6元;困难地区2012年12月6元、2013年1月6元、2月7元、3月5元。(记者焦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