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李延生、赵存耀)5月24日,辛集市检察院对生产贩卖“地沟油”的犯罪嫌疑人韩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据悉,韩某此前购买38吨多“地沟油”精炼后进行贩卖,涉案金额达34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韩某,辛集市大冯村人,系辛集市福星油精炼厂股东。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韩某从山东省济南正成饲料有限公司购买泔水油加工生成的饲料油38.16吨,运到辛集市位伯镇福星精炼油厂进行精炼后,以食用油的名义全部销售,销售金额34万多元。
根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韩某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属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生产、销售金额较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韩某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月24日,辛集市检察院对韩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