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韩某是邢台市一家饭店的服务生,因不满饭店不还他的200元工装押金,先后两次在饭店楼内点火报复。
2012年10月,韩某开始在邢台市一家饭店当传菜工。他进饭店打工不久,被收取了200元工装押金。交了钱后,韩某却认为别的同事可能都没交,这押金是饭店负责人故意跟他过不去才收的。为此,他很长一段时间都闷闷不乐,并多次和同事说要找机会报复。
2012年12月28日,韩某借着酒劲将饭店三楼的储物间点燃,幸亏饭店员工及时参与才将火扑灭。此后,饭店负责人找借口将韩某辞退。事后,韩某又到另一家饭店打工,但他对前一家饭店的“报复”并未停止。今年4月19日22时许,酒后的韩某再次窜至该饭店一楼,将一杂物间点燃后逃离。次日,该饭店负责人报警,民警随后将韩某抓获。
经民警询问,韩某对两次在第一家饭店点火以泄私愤的事实供认不讳。鉴于韩某两次楼内点火事出有因,且造成损害不大,并主动承认自己的行为过失,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文/本报记者李媛 通讯员安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