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 近期,邢台地税稽查局查处了某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未缴税案。该公司自2010年起,共预收房款7822491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费793982.9元。经认定,纳税人对预收款项采取隐匿收入的手段,属于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
邢台地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通过征管数据查询及实地察看,发现某房地产公司纳税情况与房屋实际销售情况极不相符,存在少缴税款的嫌疑,遂将其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对其2010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以预售收入为重点,以账内检查为突破口,对该企业收入和往来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企业账簿,向财务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查看房屋销售合同以及收据、销控表等资料,最终查实:该企业利用在“预收账款”往来科目挂账,预收房款7822491元,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391124.55元、印花税3911.3元、城建税27378.72元、教育费附加11733.74元、地方教育附加7822.49元、土地增值税156449.82元、企业所得税195562.28元,合计79398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该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391124.55元、印花税3911.3元、城建税27378.72元、企业所得税195562.28元的行为处0.5倍罚款,罚款金额308988.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