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动态管理
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利益,严厉打击廉租房中的欺诈等行为,沧州市多部门对廉租房的后期管理也将常抓不懈。
依据《沧州市廉租住房配租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廉租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闲置、出售、转让,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沧州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收回该套住房。办结租赁手续的承租家庭,应在一个月内入住,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套住房将被收回。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3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自在责令退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而申请人购买私家车的,一经发现立刻清退。
据悉,此次廉租房的分配,是沧州市区2010年以来第4次保障性住房分配。2008年以来,沧州市区已建成、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住房6368套。今年,沧州市还将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62万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