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波多年难讨回
尽管法院驳回了几名业主的异议,但他们并没有停止维权的脚步。“后来,听说法院撤销了执行我们房产的裁定,我们觉得这场持久战终于看到胜利的曙光了。”泊头市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泊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11)泊执字第549号民事裁定所查封的曲某开发的房产,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合符最高人民法院查封和预查封规定的范围,故不应予以查封,原裁定应予以撤销。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的批复》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1)泊执字第549号民事裁定。“尽管泊头法院称原裁定错误,并已撤销了549号民事裁定,但至今我们的房子仍被李某占有,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不知道我们的房子什么时候才能讨回。”
针对业主们反映的问题,4月2日,记者来到泊头市法院了解情况,主办此案的一名没有透露姓名的民庭庭长称,这些房产的权属究竟归谁,从法律上讲,直到都现在也不能确定。既然无法确定房产的产权归属,当年法院是查封的依据是什么呢?这名庭长称“法院肯定是依法查封的”,那法院为何又撤销原裁定呢?这名庭长回答称“也是依法撤销的”。
泊头法院副院长孟德胜对记者提出的其他疑问没有现场回答,称需查阅相关案卷后才能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没有得到泊头法院的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