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裁孕妇违反劳动法
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孙洪涛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便发生“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经营方式调整,仍需裁减人员的”等情况也不能解雇孕妇。因此该公司将孕妇作为裁员的对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该公司提到的补偿双倍或几个月的工资就可以辞退孕妇,我国法律没有此类明确的规定,不知道他们的标准是从哪里来的。但遇到此类事情,可在尊重孕妇、保障孕妇权益的前提下,经孕妇同意,通过协商来解决,而不能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孙洪涛说,该公司作为一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也一定对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当熟悉和了解。现在这家企业在处理自己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时,都不依法办事,一定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作为一家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更应承担社会责任。只有以身作则,积极遵守法律法规,才能给其客户树立积极正面的形象,产生一种示范作用。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一部分劳动用工纠纷。(本报记者 孟醒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