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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统一领取部队按规定标准下发的一次性退役金后,将再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据悉,补助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资金来源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分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今年我市将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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