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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消协发布、点评十大“霸王条款”

    7.消费卡过期无效

    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消费卡一直没有使用。一年后去消费时,被告知卡已过期作废。

    点评:合同履行期满,卡内如有剩余现金,经营者应承担返还义务,随意侵吞卡内现金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随意规定期限的做法实质是逃避自己的义务,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经营者并未对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应当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或转入新卡继续使用。

    8.超市寄物柜丢失物品不赔偿

    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将包存放在寄物柜中丢失,向超市索赔时,超市往往以 “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告示为由拒绝赔偿。

    点评:商家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管是无偿的,二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9.专用停车场财物被盗“概不负责”

    许多商场、超市、酒店的专用停车场往往都有这样的告示:不负责对物品的管理,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点评:商家设立免费停车场给消费者提供停车服务,事实上构成了商家给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约。商家有责任加强停车场的管理,为消费者停放的车辆提供安全保证,“概不负责”不能免去商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10.以“最终解释权”推卸责任

    许多商家在促销活动的规则或其会员卡、贵宾卡上都明文规定“本公司(商场、店等)拥有最终解释权”。一旦发生纠纷,这个规定就成了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点评:消费者参与商家的促销活动或者购买会员卡、贵宾卡,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商家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绝不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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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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