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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农民工8年讨不到十几万元血汗钱

    寄望通过法律途径讨薪

    资料显示,长兴街道路改造工程由政府投资建设,当时的道路工程预算为2490万元,工程发包方为河北东方农业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来更名为“石家庄市金新华土地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9月,华腾公司承包该工程之后,第一项目部又从华腾公司处承揽了长兴街道路排水工程。几经变革,当年的“河北创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今名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维集团”)。在数年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2008年,王三气将双维集团告上了法庭。

    王三气告诉记者,当时负责记工人工作量的先后有两人,第一人记录的时间表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第二人是元氏人,负责记录2004年10月31日到11月6日之间的工人工作量。但是2004年10月31日之后的工作量综合表被记录者拿走了,共5万多元工资已经无据可查。

    2012年9月28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书认为,尽管王三气是与第一项目部签订的用工协议,但是第一项目部为创一公司的分支机构,后创一辗转变更为被告双维集团,故应由双维集团向王三气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损失。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有据可查的工时,双维集团应向王三气支付劳务费147000多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止,双维集团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王三气支付利息。对于王三气说的2004年10月31日后的劳务费,王三气无法提交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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