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理赔标准沿用行业惯例
调查发现,部分轮胎企业采用的理赔标准,实际上是行业协会制定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与商务部的《理赔要求》相比,《管理办法》规定如遇质量问题,磨损超过1.6毫米就收磨损费,而《理赔要求》规定磨损超过2毫米才能收取磨损费。虽然两者只相差0.4毫米,但消费者的成本付出却有很大差别。
据介绍,商务部已于2012年4月开始修订《理赔要求》,并计划将该标准由推荐性标准上升为强制性标准。
“使用不当”成消费者维权“拦路虎”
一些消费者发现,汽车轮胎一旦出现问题,部分厂商便将“使用不当”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作为行规的《管理办法》列出了5类19种消费者“使用不当”的情形,甚至将“存放不当”和“装配不当”等原本可能是汽车厂商的责任也划归其中,并明确“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现实中,究竟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究竟由谁来鉴定责任的归属,往往成为消费纠纷的争议焦点。
“因质量问题和使用不当都容易引起轮胎出现问题,由生产厂家自己给自己做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兼‘裁判员’的做法,导致其鉴定结果难以让人信服。因此,建议引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聂云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