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了解到,2012年石市工商局发现通信服务、房屋买卖、物流快递、美容美发、装饰装修、汽车销售与维修、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中存在“霸王条款”问题,格式条款违法案件共立案97件。
从石市工商局查处的“霸王条款案”看,主要分为免责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条款和排除消费者权利三大类“霸王条款”。
1,“免责霸王条款”“东西丢了,商家概不负责”
按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我们在查处过程中,发现部分商家明显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石市工商局市场处郭健举例,如洗染行业存在的“衣物丢失、破损本店概不负责”,酒店饭店行业“个人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商场超市里经常出现的“打折商品一律不予退换”都属“免责霸王条款”。
2,“不平等霸王条款”“买方违约赔钱,卖方违约免责”
加重消费者责任也是“霸王条款”中的一种。郭健举例,如汽车行业的“买方应向卖方交付不少于总货款的xx%”,但并不规定卖方如不按时供货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物业行业中出现的“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
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等。
按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依法承担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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