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实习生于洋 记者段丽茜)近日,河北省消协联合全国27家省(市)消协组织,对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理赔方面,生产厂家既当“运动员”又兼“裁判员”,导致鉴定结果难以让人信服,引发了众多纠纷。
质保期从何时计算有争议
此次调查主要针对的是乘用车(不包括轻卡)轮胎企业的售后服务政策。目前,我国乘用车轮胎90%以上的市场份额被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锦湖、邓禄普、韩泰、优科豪马、马牌、倍耐力、固铂、佳通、东洋等12个独资或合资轮胎品牌所占据,因此,本次调查的对象是这12家轮胎生产企业。
商务部发布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对轮胎的理赔期限规定为“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将(指终端零售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
此次被调查的12家轮胎生产企业中,除米其林拒绝回复外,其他11家企业质保期长短不一,优科豪马(国产)等6家轮胎企业的质保期按照《理赔要求》执行,另外5家轮胎企业实行的是高于《理赔要求》的企业标准,其中,锦湖、普利司通、固铂的质保期最长,从《理赔要求》要求的3年延长到了5年,倍耐力其次,延长到了4年,但起始时间均从生产日期计算,马牌则是从售出之日起3年。
据介绍,对于理赔期限按照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消费者能享受到的质保时间,实际上等于质保期减去轮胎的库存时间。“尽管大多轮胎企业的库存时间并不太长,但这无疑会给一些无良厂商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而且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表示,轮胎质保期与汽车三包规定应相一致,以产品出售日期开始计算;或者倡导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两种起始时间不同的质保期,供消费者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