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内汽车发动机损坏
2011年7月1日,行唐县消费者赵先生在石家庄北二环汽车贸易园购买名爵MG6汽车一辆。2012年2月26日汽车在行驶中突然熄火,后经4S店拖回石家庄维修,4S店认为加汽油不达标造成发动机损坏,维修费应由车主支付。车主认为车辆共行驶23000公里,还在质保期,维修费15300元应厂家承担。
经调解,4S店为消费者大修发动机总成,消费者付维修费2000元,发动机总成保修在原车保修期内顺延20000公里,共计80000公里,三年保修期。
美容院护肤品引发消费者过敏性皮炎
2012年5月1日,承德市消费者邢女士在某美容院做面部皮肤护理时,店长向其介绍“蔻波”护肤品,邢女士购买了一瓶,但用后不久就感觉面部发痒,护理人员的解释是没事。后邢女士又购买了一瓶,用后,她面部灼热、瘙痒难忍,医生诊断为“过敏性皮炎”。对出现的问题,美容店不予赔偿。
承德市消协调查得知,导致消费者皮肤过敏是该产品对不适应人群造成的。整个过程中,美容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美容院支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共计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