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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承德农贸市场不得收取摊位费外的费用

    承德新闻网3月6日讯自4月1日起,承德市实行农贸市场分类收费管理。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及上缴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

    据悉,新规出台将严格限制收费调整的频率及幅度。农贸市场向固定摊位收费应当与经营户签订书面摊位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相关费用及缴纳方式等内容。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严禁农贸市场开办者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8个月,收费标准调整的幅度原则上应不超过成本费用变动幅度。

    新规同时明确了农贸市场可向场内经营户收取的费用,即摊位费、根据需要代收的法定税费及经营户独立使用的水电气暖费。农贸市场不得在摊位费之外向商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代收税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加收费用。

    农贸市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应按规定,将向场内经营户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收费,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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