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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微企业城镇用地可减免税

    河北省出台一揽子支持小微企业措施

    小微企业城镇用地可减免税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陈玉杰)近日,河北省出台一揽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除了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还包括定期减免困难小微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部分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

    据了解,河北省每年将从省财政掏出1亿元,各设区市不少于200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500万元用于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这一数量将逐年增加;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实行无偿补贴、贷款贴息。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或免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河北省还将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一、二、三产注册资本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减免的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工商、房管、公安、评估机构要降低小微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资产抵押登记以及资产评估费用,压缩办理抵押、评估、担保手续时限,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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