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优先,鼓励绿色出行
按照《办法》,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主城区内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设区的市和县(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根据本地实际设置公交车辆专用道路和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并逐步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行驶和行人步行条件。
在用机动车须定期环保检验
《办法》称,在用机动车应当按期进行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应当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一并进行;新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免予进行环保检验,直接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合格的,环保部门应当即时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合格的,应当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后进行复检。
环保部门可进行抽测
《办法》称,环保部门可以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场所,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收取费用。
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收回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该机动车在维修后经复检合格的,环保部门应即时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