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洁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9号于日前发布。这一政府令的名称为《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直指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等污染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办法》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退出经济补偿机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护和改善本地的大气环境质量。
预防与控制并重
《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清洁燃料、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发、生产及使用,并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燃料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
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柴油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加强对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管理和监控工作,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削减目标和高污染机动车的淘汰任务。《办法》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本省采用的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