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的司机驾驶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司机受伤,司机在出院后就赔偿问题将车主诉至法院。日前,在崇礼县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车主一次性赔偿司机各项经济损失6.8万元的协议。
2011年4月,司机陈某受雇于祁某驾驶货运车辆。同年12月,陈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另一辆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司机陈某严重受伤,构成七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祁某的车辆投保司机座位险,经与保险公司协商,获得3.5万元理赔款,全部用于支付陈某的治疗费用。陈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陈某有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义务人祁某的赔偿责任。后经调解,最终达成上述协议。(史少兵 施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