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规定 商家禁用“跳楼价”“××元起”

    ■ 商家禁用“跳楼价”等字样

    规定中要求,经营者促销商品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使用最低价、最惠价、惊爆价、跳楼价等无从比较或不确切的词语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取低标高结、一货多签等方式销售商品。

    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标示价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原价,而原价必须是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没有销售记录的情况下,不得宣称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经营者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不得将没有成交的原标示价格作为原价宣称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

    如果经营者出现了以上行为,不论其行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物价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商家禁止捏造涨价信息

    规定指出,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艳 通讯员赵小茜/文 刘书旺/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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