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博士杀妻案”昨日二审开庭 未当庭宣判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郭天力)2011年元旦,河北农大在读博士左启华27刀杀死怀孕8个月的妻子石景荪。2011年7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12月23日判决左启华获死缓。死者家属表示不服判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抗诉。今年6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石家庄市中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检方抗诉一审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

    2011年1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称,左启华杀害妻子石景荪,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左启华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理应严惩,但其在公安机关尚未取得其犯罪证据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本案属于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犯罪对象特定,加之左启华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判决左启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6153元。

    对此检方抗诉称,2011年元旦左启华男扮女装进入新乐东方美术学院教师公寓,27刀杀死怀孕8个月的妻子石景荪,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左启华杀人后,还伪造入室抢劫假象,企图干预警方办案。整个作案过程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有预谋的。第二天左启华还以受害人家属身份报警,并拨打保险公司报险电话,有骗保嫌疑。左启华报案后,是在被列入重大怀疑对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形下,迫于警方压力而交代罪行,不能构成自首。检方称,原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应纠正。

    原告控诉被迫交代罪行,不应构成自首

    原告代理律师出具的警方侦查阶段的调查笔录显示,左启华穿着女式服装乔装打扮进入石景荪的公寓后,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后还是选择杀人。“事发现场有一把水果刀,但用来杀人的水果刀却不是这一把。”

    此外有证据显示,左启华购房需要贷款12万元,其先后两次给妻子石景荪办理的保险保额,加起来正好是12万元,受益人均系其本人。原告出示了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左启华1月2日上午曾用其手机打电话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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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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