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 公益广告须占两成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任学光)“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面积要占到总面积的20%,在空置或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并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7年1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发〔2007〕5号《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户外广告也有“禁区”

    据介绍,该《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下列载体宣传产品、联系业务、展示形象等活动: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招牌、站牌、指示牌、宣传栏、画廊、布幅、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模型、橱窗等;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广告,水上漂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等。《办法》规定,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整体景观的;利用城市绿地、行道树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或载体,上述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超两成须是公益广告《办法》规定,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20%,在空置或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设置人)进行广告发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人具有设置人身份的,应当自行进行广告发布。设置人利用户外广告位置发布广告,应当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许可,申请设置许可需提交相关资料。

    店铺活动广告不得占道

    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中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通风、乘坐和行车安全。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门槛占道摆放。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布幅广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拍卖收入用于城市建设

    《办法》规定,户外商业广告有偿使用权的取得以拍卖的形式进行。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权拍卖方案。有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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