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为生猪灌注瘦肉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7月,左某为增加猪肉的重量和质量,将明知禁用的药物掺入水中,对购进的生猪进行灌注。经检验,所提取肉样的沙丁胺醇检测值为50.7ppb,不符合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为谋取私利,明知瘦肉精(沙丁胺醇)为国家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药物而故意添加,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徐辉 李宏 卢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