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 表面上与他人结婚,实际上却伺机实施盗窃,将他人家中值钱物品洗劫一空。近日,香河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真是应了一句话“偷鸡未成蚀把米”。
被告人王某,女,1958年7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天津市蓟县人。2011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自称是王云,经人介绍与香河县韩某认识。王某告诉韩某其已经离婚,以和韩某结婚为由住在其家。后回王某老家待了20天,又回到了韩某家。2011年7月27日凌晨5时许,王某趁韩某熟睡之机,窃得韩某衣服口袋内的现金2600元及电动三轮车一辆、圆凳一个、床头柜一个、棉被一条、褥子三条,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4625元。王某将偷窃物品装到电动三轮车上,骑着该车回到了蓟县她的租房处。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还了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王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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