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按年度计算,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的限额为12万元。超过支付限额的医疗费,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途径解决,按《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居民意外伤害通过意外伤害保险途径解决,按《石家庄市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居民医保能否办理常驻外地就医?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答:按照新《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居民普通病种门诊就医,应选定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因病情需转诊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转诊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就医,原则上以参保当地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为主。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各县(市)、矿区参保人员在市内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报同级经办机构核准,转诊原则上限定在外地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市内六区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报市经办机构核准。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限定在京、津、沪三地三级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居民出院时,协议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同级经办机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国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就医的;服刑期间的;其他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
居民医保首次参保每年什么时间办理?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答:按照《细则》,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新迁入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办理参保和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大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燕赵晚报记者赵晓华 王凤伟 实习生李盼盼 夏培钊)
【责任编辑: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