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1月27日电(记者王海鹰)今年4月,山东庆云县输冀肉羊发现“瘦肉精”引起国内广泛关注。日前,这一案件中的5名涉案人员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今年3月31日,河北省食品整治办接到举报,称山东省一批“瘦肉精”羊运至沧州青县戴庄子村尹中路屠宰点,拟于当日晚间或次日早晨屠宰。河北省食品整治办派员赴青县检查,发现此屠宰点现场共有待宰羊190多只,均是山东庆云县农民刘玉国从山东运送来的。检查人员现场抽取了两个尿样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疑似“瘦肉精”羊。4月2日,庆云县警方赶赴河北省青县将两名违法嫌疑人控制,该案告破。
据悉,该案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以及苗建平、李崇杰均系庆云县农民。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共同出资,在吉林省通榆县购买数百只小尾寒羊,后数次去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通过他人购买“小料”(俗称“瘦肉精”)共计四袋。2011年3月初,三人开始在羊饲料里添加“小料”喂羊,当月底,苗吉先、刘玉国将192只羊卖给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戴庄子村。
苗建平在得知刘玉国、苗吉先、刘铁军给羊喂“小料”被查获后,于4月3日指使李崇杰等人将所剩“小料”埋于坟地内予以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在饲养羊的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苗建平、李崇杰二人明知苗吉先等人因在羊饲料中添加“小料”被查获,而帮助其销毁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从庆云县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