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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大工会"星湖湾· 365生活城四期"定购合法性调查

    据任迎春介绍,去年10月,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谈过合作意向。他们向记者出具了一份“合作协议”,记者看到,“合作协议”上甲方为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乙方为石家庄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日期为 2010年10月5日。据韩结银介绍,这份合作协议就是双方针对小安舍村改造项目“星湖湾”签订的,但具体内容因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向记者透露。据介绍,签署了这份协议后,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便与有购房意向的员工签订了“星湖湾”项目定购协议,并收取了定金和部分房款。这次共涉及房子一百多套,主要针对内部员工,也有的员工把名额让给了亲戚朋友。

    据任迎春介绍,去年11月工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对这个项目的手续进行查询。因此项目不符合政策要求,合作叫停。韩结银称因书面通知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向记者出示。据介绍,此后,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便着手组织退房款。

    律师说法:

    工会无权与他人签订具有买卖性质的购房协议

    此后,记者查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及积极探索定向建购的运作方式。意见指出,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及合法建设手续的开发企业,可与有意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进行定向建购。定向建购要求开发企业资质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组织购房的单位与指定银行签订职工预付购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持定向建购有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本意见标明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据此,记者采访了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杨玉和律师。

    杨律师认为:首先,从上文提及的国大与购房人所签订的定购协议的性质上看,实际上是一份具有买卖性质的购房协议,因此,协议的卖方应是开发商,不应是国大工会,国大工会在此协议的卖方签章处盖章是明显不合法的;其次,此合同不合法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国大工会本身是一个社团法人,不是一个民事经营主体,是非营利性机构,其无权与他人签订具有买卖性质的购房协议;第三,国大工会虽然称这是一种“定向建购”行为,但是,该协议签订时明显已经超过了政府规定的相应期限,该“定向建购”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即便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的协议,国大工会也不应该把购房款收到自己的账上,而是应该按照针对“定向建购”政策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指定银行签订职工预付购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所以,国大工会此行为是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定购协议为无效协议。

    杨玉和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如需购房,请先找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以免上当受骗。(记者安世乔、张法德/文、图)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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