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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城市道路便道停车不收费

2011-09-03 09:26:25 来源:河北新闻网

    在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停放车辆,不许收费;违反规定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收费人员要持证上岗,佩戴收费标志,收费要出具合法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河北新闻网9月2日讯(河北日报记者张淑会)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今天,省政府纠风办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停车收费项目,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并开展自查自纠。

    据介绍,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对停车收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仍然存在,甚至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省政府纠风办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工作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停车收费项目,对照有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由执法单位承担;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在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停放车辆,不许收费。与中央和省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必须立即撤销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

    按照要求,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认真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在中央和省允许的收费停车场所竖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人员要持证上岗,佩戴收费标志,收费要出具合法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违规问题。

    省政府纠风办举报电话和举报途径

    1、全省纠风快速反应举报电话:12346;

    2、省政府纠风办举报电话:0311—87807161;

    3、来信举报地址:省政府纠风办(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75号);

    4、网络投诉举报:河北阳光网站“网上投诉”栏目(网址:http://www.hbygw.gov.cn)。

【责任编辑:孙婷】 河北省规定城市道路便道停车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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