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公安局了解经过后,认为此事不能构成交通事故,建议李女士向城市建设部门咨询。李女士家属随即联系了井陉县城建局,被告知:“井盖等相关配套设施不属于城市建设,是交通局的管辖范围。”交通局则认为:“井盖属于公共设施,理应城建局管,我们管不着。”
这让受伤的李女士心里更加“受伤”。
李女士表示,她希望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昨日,记者联系了井陉县城建局,工作人员称,陉山大道一带工程尚未完成,目前还没有移交,尚属于交通局管辖范围。而交通局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陉山大道是市政工程,他们只负责建设,而且道路已经通车了,养护就应该由城建局负责。
【说法】
确定侵权责任人是关键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章民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女士显然是被侵权人,她的健康权和由此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利益受到了侵害,理应得到赔偿。
就侵权人的界定问题,《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对管理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也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马章民认为,本案中陉山大道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当归交通部门管理,如果已经依法经过竣工验收并通车,其管理责任就归城建部门。因此,李女士作为被侵权人,首先应了解清楚窨井的管理部门,确定侵权人,然后先跟责任部门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李洁夫 实习生马玉雯、郝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