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著名影星张曼玉和上海波司登公司分别将对方告上法院。起诉的理由是,某内衣厂采用变造影像的方式,将张曼玉的肖像与该公司的产品剪辑合成一幅广告照片,并复制“张曼玉”的签名标注在产品“形象代言人”上,对外发布广告及宣传。公司还在国内中央电视台、多家地方电视台播放上述侵权广告达上千次。
张曼玉的代理律师表示,波司登公司以这种“移花接木”的方式宣传其产品,侵犯了张曼玉的肖像权以及姓名权。后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波司登方面赔偿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