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桥西区检察院获悉,邢台市首例醉驾者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该院于5月18日正式对其依法提起公诉。据了解,这是自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全省首例“醉驾入刑”公诉。
案件回放:
首例醉驾者被立案
5月1日零时38分,当刘某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行驶至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与公园东街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查执行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刘某满身酒气,反应迟钝。民警请其出示证件,并请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但刘某拒绝呼气酒精检测,遂被民警带至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
经鉴定:刘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远高于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4月30日晚,与朋友在桥东区某餐馆喝了3两“老村长”白酒后驾驶车辆送朋友回家。
公安机关于当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刘某刑事立案,5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