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

沧州一廉租房小区停满私家车(图)

    ■律师说法

    骗购者已经触犯法律

    10日下午,看完《沧州一市民被冒名申购经适房》报道后,石家庄一郭姓资深律师对记者说,建设部等七部委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冒名申购经适房者已触犯了国家法律,公安部门应对其立案调查。

    据柴艳波介绍,她曾到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报案,但刑警、经侦等部门都称无法立案。5月10日,记者采访了新华分局经侦大队王文亮队长。王队长称,柴艳波此前的确报过案,但因冒名者只是侵占了她申购经适房的名额,并未侵占其经适房资产,因此不够立案条件。新华分局刑警大队孙广岭队长在接受采访时称,他此前没有受理过柴艳波的报案,当事人可以提交详细材料,经警方调查后再确定是否立案。

    10日下午,沧州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于东进律师致电本报称,冒名者之所以能够一路绿灯获得经适房审批、办证、过户成功,房管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柴艳波可以向当地检察院反渎部门申诉。

    10日,沧州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左东霞说,柴艳波此前已提起行政复议,他们已于4月22日立案,目前正在调查阶段。

    ■记者手记

    经适房究竟让谁受益?

    经是好经,就怕碰上歪嘴和尚。国家接二连三出台保障性住房的惠民政策,去年4月26日,住建部发出《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已享受经适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买卖、出租经适房须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适房,按规定收回,并取消5年内再次申购资格。

    但是,面对社会上不断曝光的开宝马住经适房、经适房摇号舞弊、违规出租出售、申请人资格造假等情况,有人指出,这皆因经适房存在着制度漏洞,违法成本低、权力腐败寻租的空间太大。借用一位网友的话说,“只有加大违法成本,才能使违规者望而却步。否则,制度再好,也会沦为空谈。”

【责任编辑:李瑾】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段贵珍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2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