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招揽顾客,棋牌室老板想尽办法,“到了月底,送给熟客一些米面油作为赠品,以保证平日的客源。”
老板这样做,是因为棋牌室有赚头。“一桌40元,一般情况下一天上两三桌,一桌一天能赚80元至120元,3桌一天收入在300元左右,这样每月除去房租和水电费,一月也会有三四千元的收入。”
■ 律师说法 “筹码换现金”就是变相赌博
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进军表示,界定一个棋牌室的管辖权首先要确定该棋牌室的性质,是朋友凑手娱乐,还是具有经营性质。如果在娱乐过程中存在收取台位费、提成等营利行为,则为经营场所。
据了解,目前省会棋牌室均以收取台位费、麻将桌租金甚至收取赢家提成的方式来营利。这类棋牌室均应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由工商部门统一管理,并对经营范围、营业时间等作出约定。
另外,棋牌室是否存在赌博行为,要看其是否存在较大数额的赌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而棋牌室采用“筹码”代替现金的方式,其实就是一种变相赌博,但这种赌博方式变得更隐蔽,打击起来难度更大,需要搜集充分证据,证明这些筹码最后是用来置换现金的。
崔进军认为,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对棋牌室,特别是居民楼棋牌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能任由其为赌博活动提供看似合法的场所。再就是对赌博赌资的数额进行明确,而不是用“赌资较大”这种模糊的表述。■文/本报记者黄亮 秦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