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3月30日讯(河北日报实习生王月霞记者刘常俭)在今天结束的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历经三审获得通过,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促进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调结构、转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国企研发经费高于销售收入的1.5%
企业是科技进步的主体。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高于3%,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高于5%。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