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5日,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六六五二工程处处长的林喜军通过电话(147905*****)联系到刘先生,也称是从网上知道刘是纯钛精钠的代理商的,需订购大量纯钛精钠,刘将贵州刘伟成发给他的纯钛精钠样品转发给了林喜军,后双方经协商,2011年1月7日林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六六五二工程处的名义跟刘签订了《军需物资订购合同》,向刘订购价值460800元的纯钛精钠168000克。并传真给刘一张1月8日的电汇凭证,说汇给其138240元预付款。
刘先生立即与贵州的刘伟成联系,希望订购足够的货品。刘伟成称量太大要刘先生与该公司的王总联系,经过协商王总同意发货,并给了刘一个银行账号(62220224***********户名XXX),让其先汇款,然后货物会在三天内寄到。因对方已传真一张138240元预付款的电汇凭证,而1月8日、9日是周六、周日(各专业银行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都不办理电汇凭证汇兑业务),根本查不到汇款是否到帐,只能等星期一银行工作人员正常上班后再查询办理。刘先生是一名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筹措资金开了家公司,事业正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做生意心切,想也没多想便于1月8日向该账户汇入现金30000元、9日向该账户汇入现金40000元,手续费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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