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承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查明:2007年9月10日,时任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董事长的王某某代表露露股份和露露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已在承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中约定:露露股份作为“露露”商标的所有权人,同意将在转让上述无形资产时正在申请注册的15项商标及露露集团标识在有效期内给与露露集团在中国独家许可权。许可时间10年,期满前30日内露露集团可要求继续使用并续签许可协议。如在30日内露露集团未提出继续使用的要求,该协议终止。同时约定:在露露集团依据协议向露露股份出售商标之前,露露集团许可第三方使用露露集团标识,并签订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产品加工授权协议书》。另查明,在上述《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中约定:露露股份同意露露集团根据需要自行授权其对外投资的参股或控股公司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字号。
承德市工商局研究认为,王某某在同时担任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董事长期间,代表双方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决。但该集团授权他人使用“露露集团+(此注应为露露的商标标识) ”或者“露露集团”标识的侵权行为与上述两份协议无关。因为在上述两份协议中露露股份均未允许露露集团将“露露集团+ (此注应为露露的商标标识) ”、“露露集团”标识授权给第三方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更未允许摹仿露露股份产品的包装、装潢。
为此,承德市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9日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和协议,向露露集团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终止所有合同或者协议。并根据投诉和请求,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向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承德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也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30日内终止与露露集团签订的《产品授权加工协议书》,90日内停止使用“露露集团”标识。
随后,承德市工商局将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商标侵权纠纷的由来及处理意见向承德市政府做了汇报。承德市政府召开了有关部门及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高层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三点意见:1、露露集团立即停止对其他企业授权使用“露露”商标。对已授权的,即日起收回授权;2、“露露集团”这一企业名称立即更名,集团今后不再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名称;3、原露露集团公司立即召开董事会,抓紧研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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