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邢台电(燕赵都市报记者卢玉辉)南和县的刘军学被朋友借去房产证抵押贷款,贷款到期后,他讨要房产证却被朋友以各种借口敷衍。之后的几年内,朋友私自两次贷款,剩下一笔贷款未还后消失不见。刘军学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但他的房产证却要不回。
刘军学说,1998年南和县和阳镇的刘某借用他的房产证贷了款。担保期到了以后,刘某还完了贷款。他多次向刘某要房产证,可对方找各种理由敷衍,最后连人都找不到了。
2006年,刘军学接到南和县法院的传票,南和县商品街农村信用社以欠款不还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判决结果为其有连带清偿责任。原来,刘某在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下分别于1999年和2003年两次贷款9.8万元,1999年的已经还清,2003年的9.8万元至今未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用我的房产证贷款,现在我成了被告,我觉得这笔钱和我没关系,而且贷款时我也没有签字。”刘军学说。
由于不服判决,2008年刘军学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经过调查,法院认定信用社和刘某2003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未经抵押财产所有人同意,也没有财产共有人的委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部分无效。最后判定,撤销南和法院关于“刘军学对债务用其房产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看到判决,刘军学总算松了一口气,但是到信用社要房产证的过程中却遭遇了挫折。“我多次找信用社要房产证,但到现在也没有结果,找过法院、南和县银监会都没结果,他们都答应协调,可就是没有结果,现在法院都判了没有我的责任,为什么不把房产证还我呢?”刘军学无奈地说。
记者电话采访了南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主任不在,具体他不清楚。
记者咨询了邢台同欣律师事务所李正君律师,她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信用社应该归还刘军学的房产证,刘军学也可挂失,到房管部门重新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