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保障性住房
从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房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项目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