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6.2010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高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20元的补足到520元。(完)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