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1月22日发布《关于春节期间市区销售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任学光)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了,省会石家庄春节烟花爆竹销售将从今日开始。22日,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春节期间市区销售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了允许销售日期和允许燃放时间。
限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公告》规定,春节期间,省会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日期为:1月23日(农历腊月廿)至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
允许燃放时间为:1月26日(农历腊月廿三)、2月2日(除夕)至2月18日(正月十六)、3月6日(农历二月初二)的早上7时至晚10时,除夕夜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正月初一提前至凌晨5时。从1月23日开始,省会市区336个烟花爆竹销售点将正式开始销售烟花爆竹。
部分场所禁止燃放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春节,市政府决定2011年春节期间在市区继续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公告》限定了燃放区域及场所。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燃放。
高危烟花爆竹禁止销售
《公告》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品种也进行了限定。严禁销售、燃放两响炮、铁炮、拉炮、摔炮、砸炮、手持升空类烟花、礼花弹、土火箭、土老鼠等装药量大、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禁止在变电站等电力设施500米以内,燃放带降落伞或金属丝的高空礼花类烟花爆竹。
经所在地安监局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必须从石市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500元
《公告》规定,将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给以不同的处罚。其中,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公告》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凡举报查实的,将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石家庄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石家庄市安监局举报电话:0311-87852561。
【责任编辑: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