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10月28日9时35分,梁某因宫内孕入住邯郸一家医院妇产科待产。次日凌晨2时40分,医护人员为梁某做了侧切手术。2时45分,另一产妇商某进入产房,产科医师指示助产士为商某接产。3时25分,梁某产下一女婴。3时45分,女婴入住医院新生儿科,初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2005年11月1日,北京博爱医院对女婴的诊断证明为:脑性瘫痪,痉挛型四肢瘫极重度;头小畸形;智力、语言、视觉损伤;癫痫。
邯郸市中院确认,被告医院在对梁某接产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失行为,与女婴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脑瘫表现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医疗方过错因素是导致患儿脑瘫后果的主要因素。判决医院支付梁某及女婴医疗费等共计1594498.5元。
点评:医院应摒弃冷漠,恪尽职守
李惠娟:159万余元的赔偿,相对于邯郸乃至整个河北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可谓是巨额赔偿。但对于该患儿及其家人而言,则依然难以磨灭永远伴随的严重残疾的痛苦,可谓后果严重。
本案带来的不仅有沉痛的教训,还应有深入的思考和行动。尽管医院不能包治百病,但应摒弃冷漠,恪尽职守,这样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同时,此类案件的延期审理十分普遍,甚至延至数年,虽说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但诸如此类的漫漫求证之路又往往把来之不易的正义打了折扣。因此,如何把握公平而又兼顾效率的问题愈发凸显。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实施的第三方调解方案,无疑开辟了“既高效又便捷”之路,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