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承德电(燕赵都市报通讯员闫振海 记者尉迟国利)原本在购房意向中就已写明,买受人可在三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可隆化一家房地产公司却不讲诚信,拒不退还,幸亏消协出面主持公道,售楼处才将5000元意向金返还给了买受人葛女士。
2010年9月2日下午,隆化县隆化镇消费者葛女士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处,打算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且交纳购房意向金5000元。因家庭情况发生变故,葛女士取消了购房打算,于9月4日上午到该售楼处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售楼处负责人以意向金就是定金为由拒绝退还。
隆化县消协人员受理投诉后,认为买受人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的,该售楼处将购房意向金说成是定金,属偷换概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通过消协调解,近日该售楼处一次性全额退还给葛女士购房意向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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