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北网石家庄1月4日电 河北省司法厅网站消息,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出租车管理作出详细规定,乘客4种情况下可拒付车费,而“的哥”4种情况下可拒载。
为保证出租车营运安全,条例规定出租车司机年龄不得超过60岁,无传染性疾病,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出租车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调度(GPS)系统,以便必要时回放行车轨迹,减少司机故意绕行可能。针对出租车随意停车揽客,条例规定在城区繁华路段、主要道路营运时,“的哥”应在出租车落客点上下乘客,不得在落客点待客,也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出租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利用计价器作弊;驾驶员拒不出具出租车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故意绕行的。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可拒载:在禁止停车路段招手示意的;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有损车辆物品乘车的;不告知目的地;出城区或偏远地区拒绝按规定登记的;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行为的。
该条例还明确,禁止在出租车车窗上贴膜和使用有色玻璃,在车体、车内、车窗玻璃上设置广告,安装车辆配置灯以外的闪光装置。驾驶员在车内抽烟、利用车内通讯工具聊天、强行揽客、拼客,郊县出租车在市区“异地载客”行为,也都列入禁止范围,违者将受相关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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