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孙超 实习生刘翔)2011年1月1日,《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实施首日,市运管处运政稽查支队在南焦站、白佛站等主要站点周边进行了市场检查。
1日9时40分,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南焦客运站,一辆鹿泉牌照的出租汽车正在营运,经过观察,车上坐着两位大学生模样的乘客,稽查人员在该车必经的路口等候检查。
经询问,两名乘客说他们是在红旗大街高校区乘坐的这辆出租汽车,想前往南焦客运站下车。
经过检查发现,这辆鹿泉籍出租汽车计价器内的发票号也被刮掉。据出租车司机介绍,计价器内的发票是为了以假乱真,跟市里的一位出租车司机借的。
据介绍,该车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的”行为,按照规定,将被处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此次行动共查处“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出租汽车两辆,“车容不整洁”及“不及时维修卫星定位调度(GPS)系统”出租汽车各一辆,据悉,这些违规车辆将按照《条例》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执法人员介绍,元旦和春节期间,一些出租车司机往往抓住市民急于回家,不会过多计较的心理对乘客进行违规营运,新条例的实施为省会规范出租车管理提供了法理依据,市运管处将加大对违规出租汽车的查处力度,为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环境。
【责任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