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规定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才有资格开出租

    燕赵晚报讯(记者 孙会芳)记者30日从市运管处了解到,《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保障乘客权利上,条例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有传染病不能开出租

    市运管处法制科科长赵平介绍,条例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驾驶经历,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其中,无传染性疾病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是新加的,这就更加保障了乘客身体健康和安全。

    出租车必须装GPS

    赵平介绍,条例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车辆的装置、标志、标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样有利于乘客辨认。特别是要求出租汽车必须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可以回放行车轨迹,减少了司机故意绕行的可能,有利于保障乘客权利。

    不得随意停车拉客

    条例特别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城区繁华路段、主要道路营运时,应当在出租汽车落客点上下乘客,不得在落客点停车待客,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这样,既保障了乘客的上下车安全,也保障了主要道路的交通畅通。

【责任编辑: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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