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陈正)河北峰峰矿区一焦化企业因拒付招商引资奖金被中间人李福增夫妇告上法院成为了被告。近日,当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由于李福增夫妇的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而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驳回了原告李福增夫妻的诉讼请求。
2005年初,在峰峰矿区工作的李福增夫妇看到了峰峰矿区彭楠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楠焦化)的招商项目推介,资料中称该企业在“煤焦油深加工”和“煤气发电厂”两项项目中需要融资。考虑到自己在邻近邯郸市的河南安阳市广东发展银行安阳支行(简称广发银行)有熟悉的人脉关系,李福增夫妇开始联系企业洽谈招商引资事项。由于当时的广发银行只做流动资金贷款,不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加上当时彭楠焦化老厂规模较小,新厂正在建设之中,第一次的引荐融资并未成功。2008年春节过后,广发银行郑州分行争取到将邯郸市划入了该分行的管辖范围,减少了总行审批的环节。同年4月广发银行安阳支行批准了彭楠焦化有限公司3000万元贷款业务,2009年9月再次追加该公司2000万元贷款。
在第一笔贷款到位企业后,李福增就找到企业要求兑现招商引资的奖金,却遭到了企业的拒绝。企业表示前期的招商引资没有成功后,李福增夫妇便没有再参与任何引荐行为,时隔三年后企业通过另一家企业的引荐和担保,才达成了5000万贷款协议,李福增等人索要招商引资的奖金提成没有道理。看到索奖无望愤怒的李福增夫妇将彭楠焦化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招商引资奖金39万元。(本报2010年9月3日报道)
2010年9月2日上午9时,在峰峰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招商引资引发的官司。法庭上双方的争辩焦点集中在“双方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原告索奖的依据是什么?原告是否引荐成功?”。法庭上,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彭楠焦化有限公司招商引资项目简介、广发银行信贷部主任与杨增书发送的短信、证人杨增书的证言、引荐贷款应得奖金计算的依据等证据。
2010年12月20日,峰峰矿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上显示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居间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居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必要的条款并经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且要约的内容应是具体确定的。在本案中,原告李增福夫妇认可没有和被告彭楠焦化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双方也没有就奖金数额或比例进行明确约定。企业也否认双方存在引荐贷款的居间合同,即否认双方形成居间的合意,认为贷款的取得与李福增夫妇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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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增夫妇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就彭楠焦化委托李福增夫妇引荐贷款一事达成合意,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彭楠焦化贷款的取得与李福增夫妇有关。李福增夫妇就其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而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李福增夫妇的诉讼主张与其提供的依据也不相符合,顾李福增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李福增表示他们夫妇将进一步收集证据,并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将官司打到底。